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发展项目库,统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