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展示太原文化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适度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的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特色旅游、文化创意、书画写生、民俗表演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