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结构、消防等相关国家规范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开办博物馆、陈列馆,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等方式保护性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特色书店、非遗工坊、文化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