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城乡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