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和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