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