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改建、复建和翻建倒塌或者濒临倒塌的传统院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危旧院落倒塌或者濒临倒塌的,可以进行改建、复建和翻建,但应当遵照院落原有的位置、格局、形制、风貌等开展建设活动;

(三)开展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核发前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