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城区保护更新要严格控制建设强度,确保公共利益优先,实施下列保护要求:(一)优化历史城区用地功能;(二)控制建筑密度、容量和高度,保护和改善历史城区居民居住环境;(三)维持历史街巷空间尺度,不得因解决交通问题而拓宽历史街巷宽度;(四)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设施;(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的交通出行体系;(六)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