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十九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档案。保护名录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测绘信息资料、历史特征、文化艺术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和技术资料等;(二)权属变化和使用现状、保护范围内建设审批等情况;(三)保护规划、设计等批复方案;(四)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保存的资料。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