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