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公示期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将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结果按照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