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十五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应普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