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保障城市绿化工作所需经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