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标语;(二)攀爬、扭折、钉刺、拴绑树木,损坏绿篱和草坪;(三)损坏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等;(四)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五)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六)在城市绿地内打砖、挖坑、硬化地面;(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