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树木不得随意移植。

因建设工程施工以及通过修剪无法消除树木对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造成的影响,需要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移植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加强管理养护。树木移植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同数量同种类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