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城市树木生长严重影响房屋采光、通风或者建筑物安全,以及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兼顾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需要进行截断树木主枝、主干等重度修剪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修剪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修剪。
因修剪行为所产生的垃圾,由修剪人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