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由负责后期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