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已建成的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