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 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 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