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