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