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