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应当标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图形标志。
确需改建、拆除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改建、拆除的处理方式的,项目的受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市红十字会和市民意见,有冠名人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同时应当征询捐赠冠名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意见,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改建、拆除涉及改变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