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应当用于募捐主题和子主题的本市慈善项目,市红十字会应当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募集取得财产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市红十字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本市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市红十字会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市红十字会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镇、街道筹办活动的组织,每年向市红十字会反馈通过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的使用情况,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