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破坏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

(三)以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

(五)其他违背慈善目的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