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扰乱、破坏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三)以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四)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五)其他违背慈善目的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