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并报送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募集取得的财产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集取得的财产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集取得的财产使用计划。

认捐人签订认捐承诺书或者捐赠协议的,由市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红十字会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中通过各镇、街道子主题募捐活动募集取得的财产,由镇、街道筹办活动的组织按照上款规定的时间和信息报送市红十字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