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古码头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古码头保护纳入村(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码头。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提出保护建议、举办公益性宣传等方式,参与古码头的保护和文化传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码头的义务,对破坏或者危害古码头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