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码头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多渠道筹集古码头保护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三)合理利用古码头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