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化旅游行政部门主管古码头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古码头的普查、认定、建档、保护等监督管理以及与古码头保护相关的文化传承、宣传教育、旅游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码头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