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古码头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古码头保护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码头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