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损坏古码头及其伴生的建(构)筑物尚不严重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古码头标志碑(牌)以及界碑、界桩等保护标志的,在古码头、建(构)筑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的,由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