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古码头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擅自迁移、拆除古码头及其伴生的建(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