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古码头利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古码头保护规划,明确与古码头保护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合理利用古码头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旅游观光、文化休闲等特色产业。鼓励社会参与古码头文化旅游保护性利用。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