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古码头构件;

(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古码头及其伴生的建(构)筑物;

(三)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古码头标志碑(牌)、界碑、界桩等保护标志;

(五)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染物;

(六)在古码头、建(构)筑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七)储存、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及古码头安全的危险物品;

(八)建设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九)其他危及古码头安全或者影响古码头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