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古码头维护修缮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形制、原结构,保留古码头原有格局和历史风貌。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码头维护修缮工作的指导,可以利用保护资金对维护修缮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