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码头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符合古码头保护规划,建设单位除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外,还应当同时制定古码头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