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古码头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古码头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码头的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对古码头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二)发现古码头存在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发现破坏古码头等违法情形的,及时予以制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