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码头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相关责任人加强保护,并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