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码头,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紧急情形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查勘,可以采取先予保护措施,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核实不符合古码头确定条件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二日内取消先予保护措施;符合古码头确定条件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认定为古码头。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