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古码头保护标志样式。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设置标志碑(牌)以及界碑、界桩等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