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古码头保护标志样式。

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设置标志碑(牌)以及界碑、界桩等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