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对保护名录中尚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码头,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评估,并视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登记为文物保护点并予以公布;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依法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