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古码头普查,收集公众对古码头保护的建议,根据普查情况或者有关建议,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需要新列入保护名录的码头进行查勘、评估、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出认定建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