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处理废弃排水设施或者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