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