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服务于公众,用于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污水以及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二)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仅服务于特定区域,用于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污水以及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的设施,包括自用排水设施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