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