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或者未进行管网内窥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