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建设排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未保障排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