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掘、砍伐、立杆、爆破、打桩、顶进、注浆、埋设管道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直径六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设施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