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范围:(一)直径或者宽度一千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五米;(二)直径或者宽度六百毫米以上,不足一千毫米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三米;(三)直径或者宽度不足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一米;(四)排水渠护坡两侧、渠箱向外延伸三米;(五)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