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以及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建立城市内涝治理联合行动机制,编制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